关于《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4月8日,县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定府办[2022]24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规划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县域资金竞争和项目审批,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建设财务基本条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依据经费申请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县政府批准。
二、《办法》支持方向及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列入国家和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县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确定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争取县级以上财政预算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急需开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县政府“一案一议”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编制相关规划和项目专项论证报告(包括与项目编制有关的咨询、评审等费用,下同);项目规划、储备和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编制公私合作(PPP)项目实施计划、物有所值示范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范围。项目规划、储备和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编制公私合作(PPP)项目实施计划、物有所值示范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范围。项目规划、储备和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编制公私合作(PPP)项目实施计划、物有所值示范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范围。和财务负担能力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范围。和财务负担能力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范围。
三、《办法》总体审议及实施流程
《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审批和分配、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管理、附则。建议县级财政将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纳入预算,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原则上为周转资金,滚动使用。用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或前期工作。如果内容真的需要改变,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统筹管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前期工作申请报告,县发展改革委成立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审核组,对项目前期工作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结合相关要求,对符合项目前期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向县政府提出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委印发了项目筹备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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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规划和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县域资金竞争和立项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建设财务基本规定》(财政部令第90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县财政局将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家和省级储备项目库所列项目;
(二)列入我县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确定需要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争取县级以上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急需开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范围:
(一)相关规划和项目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包括与项目准备有关的咨询、评审等费用,下同);
(二)项目规划、储备及项目库建设;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计划;
(四)公私合营(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报告、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
(六)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申请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实行项目系统管理,采用先申报后启动的方式安排。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有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和预计总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资金来源等);申请前期资金的依据(包括申请前期资金的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受委托进行前期工作和初步资本支出计划等。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审核组。审核组由县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固定资产投资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可聘请相关专家为成员,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审查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评审组结合当年中央和省、县经济工作部署和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对符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研判。重点项目的发展和年度计划。县政府提出安排;经县政府审批后,县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前期工作部署方案,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指标和拨款。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相关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质量和进度要求,在根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原则上为周转资金,滚动使用。县发展改革委每3个月清理一次核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由县发展改革委统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收回资金。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已发放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批准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应计入工程概算,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或预算下达时,作为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资金自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进行调度和跟踪。县财政局负责对前期工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前期工作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支付和核算。项目单位负责在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规划项目,为大项目规划好项目;严格控制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质量,因筹建单位前期工作文件质量低、深度不够,不予立项或未申报资金的。对项目如期实施的成败等问题,筹建单位的前期工作资金将视情况予以扣除和报销,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方案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目的或改变前期工作内容。需要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经费申请表,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每年一季度末,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汇总上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政府。
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致使项目前期资金达不到目标要求和达到预期效果的,县财政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从单位负责的项目资金中扣除,单位应当停止使用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未发放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已开工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原进度和本办法并行推进,新建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XXX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申请报告(鼎安发布微信公众号供查看)
资料来源: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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