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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2 2:44:05 浏览:92 分类:综合问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直辖市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济代煤办[2018]29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济代煤办[2018]30号)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2018年农村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电代煤补贴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贴。对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以电代煤的分散式燃煤供热居民用户,按照购置和安装投资的85%给予补贴。室内设备(含室内线路改造),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其中省50%、市县50%按3:1分摊。

用电补贴视实际情况而定。每户最高补贴10000度电,最高补贴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与省政策同步调整)。

二、煤改气补贴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贴。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分散式燃煤供热,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省、市、县使用4 : 3:1 分享。

最高补贴用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贴96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与省政策同步调整)。

(三)村内家庭管道补贴。对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居民用户,省补贴1000元/户,市补贴1500元/户;县级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足之处由燃气公司负责。

三、洁净型煤推广补贴政策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_清洁能源供暖_风电清洁供暖技术

市政府组织推广的清洁型煤,居民购买和使用清洁型煤每吨补贴300元,市、县按1:1比例分摊。

四、燃煤锅炉治理补贴政策

2017年仍按省政策标准执行,省级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贴。3万元/蒸吨单独禁止拆迁,8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县级可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大投入。

五、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补贴政策

对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扶持政策为:集中电取暖器投资补助、石墨烯电采暖投资补助,每户3000元,酒精燃料分散取暖固定补助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试点验收后按省相关政策审批本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参照以电代煤的政策,对辅助热源设备进行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剩余投资均由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或贷款方式解决,用户支付取暖费,偿还光伏发电收入,地热分布式供热参照以电代煤的政策实施。使用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气等清洁取暖,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热主要以市场化模式运作清洁能源供暖,县级协助解决投资贷款等扶持政策。

六、特殊贫困群体补贴政策

对低收入户、农村散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县级将结合实际制定底线政策清洁能源供暖,确保它们可以使用且价格合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双局备案。市政府印发《关于《石家庄市农村煤改电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5号) 煤改气电价补贴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本通知应予以实施。; 《石家庄市2018年冬季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号),同时暂停实施燃气代煤、电代煤等扶持政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25 日